實現注冊資本認繳制度改革應完善的配套制度
為了有效防止注冊資本制度改革中可能出現的問題,還需要建立嚴格的財務會計制度、健全的社會信用制度、高效的政府調控和監(jiān)督機制。
(一)健全社會信用體系
現代化的公司資本制度與整個社會高度發(fā)達的信用體系是分不開的。如果在公司設立時采用寬松的注冊資本制度,而在公司運作過程中,公司自身缺乏遵守信用的意識,交易相對人又無法通過第三方的信用體系來了解公司真實財務經營狀況,那么這個社會的商業(yè)交易將會充滿了投機與欺騙。所以.最先應當完善的是社會信用體系。
(二)發(fā)揮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作用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指為阻止公司獨立法人人格的濫用和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就具體法律關系中的特定事實,否認公司與其背后的股東各自獨立的人格及股東的有限責任。責令公司股東對公司債權和公共利益直接負責,以實現公平、正義目標而設置的一種法律措施。建立較為寬松的注冊資本制度是為了刺激投資者的投資積極性,為公司提供更大的自由空間。而不能為股東、公司濫用權利逃避債務提供方便。因此在較為寬松的注冊資本制度下有必要建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如果發(fā)生股東投資不充分、只有名義投資、抽逃資本或者發(fā)生公司不遵守公司章程等現象則應否認公司的獨立人格使股東直接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我國《公司法》已經采用了這一制度,但在審判實踐中如何運用這一制度使其發(fā)揮該有的作用,還需進一步研究。
(三)強化高管人員的守信義務
公司高管人員是公司的管理者,對公司資產增值負有直接責任,如果高管人員無責任心,或者違背良心"偷竊"或者"浪費"公司資產。必將直接損害公司和股東利益,間接損害債權人利益。因此。公司監(jiān)管制度應當強化管理者的守信義務,使其盡心盡責地管理公司財產,忠誠地將公司利益置于自己利益之上,保障公司資產的增值保值。如果高管人員違反了守信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并通過派生訴訟機制來落實這種責任。然而目前,我國有關守信義務的規(guī)定仍然原則性過強,操作性不足。
(四)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應當重點對公司債務結構和公司前景分析以及債務擔保與保全等信息進行披露,讓有關利害關系人在充分了解公司的資本和資產狀況的基礎上做出理性決策。如果利害關系人通過相關信息披露或者通過其他手段了解到公司資信狀況不佳或者行為不良。就能夠慎重決定是否與這樣的公司建立交易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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